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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5]406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5:17:04

实施时间:1995-5-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加工贸易继续大幅度增长,进出口总额为252.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51.6%,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46%。其中,进料加工进口80.9%亿美元,分别增长61.1%和65%;来料加工进口31.7亿美元,出口40.1亿美元,分别增长28.9%和28.4%,进料加工金额和增长幅度高于来料加工。
  另一方面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走私违法事情屡有发生。据统计,3月份全国海关查获走私大要案100起,案值人民币11.2亿元,分别比上月增加117.4%和433.3%。其中,查获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走私大要案43起,案值人民币9.6亿元,分别占总案件和总案值的43%和85.7%,加强对进料加工的管理已刻不容缓。为堵塞漏洞,维护进出口正常秩序,加强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的审批,特通知如下:
  一、 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敏感商品限量表见附件)。敏感商品进料加工合同料件数量在限量表规定限量以下的,按三级审批制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单位的资信情况、加工生产能力、上年度加工出口实际情况等。超出规定限量的,必须报送总关主管关长审批后予以登记备案。
  二、 保税仓库所存敏感商品转关到外关区的,原则上不予转关;确需办理转关的,由调入地主管海关关长审核批准后,调出地海关才能凭验证过的相关证件办理转关手续。
  三、 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限量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合同总金额超出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需报经总关主管关长审批后方可登记备案。
  四、 经总关主管关长批准登记备案合同进口料件,主管关长要经常了解经营单位加工生产情况并指导、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跟踪核销,防止走私违法案件发生。
  五、 对进料加工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各关审批后将备案情况列表报总署。
  本紧急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所列敏感商品将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           敏感商品限量表

品名  单位  限量
钢材 吨     500(含500吨,以下同上)
羊毛 吨  200
原(白)糖吨   500
菜籽油 吨  200
棕榈油 吨   200
聚脂切片吨  200
涤纶丝 吨  200
胶合板 立方米  200
白(铜)板纸吨  200
氧化铝 吨  500
ABS树脂吨  200
苯乙烯聚合物吨  200
合成纤维纱线吨  200
聚脂纤维长丝吨  200
钢铁板材吨  200
牛皮革与马皮革吨  30
聚乙烯 吨  200
不锈钢 吨  100
钟表机芯只10000
照相机散件及另件  吨 2
人造纤维与合成纤维布  米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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