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5]406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5:17:04
实施时间:1995-5-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加工贸易继续大幅度增长,进出口总额为252.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51.6%,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46%。其中,进料加工进口80.9%亿美元,分别增长61.1%和65%;来料加工进口31.7亿美元,出口40.1亿美元,分别增长28.9%和28.4%,进料加工金额和增长幅度高于来料加工。
另一方面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走私违法事情屡有发生。据统计,3月份全国海关查获走私大要案100起,案值人民币11.2亿元,分别比上月增加117.4%和433.3%。其中,查获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走私大要案43起,案值人民币9.6亿元,分别占总案件和总案值的43%和85.7%,加强对进料加工的管理已刻不容缓。为堵塞漏洞,维护进出口正常秩序,加强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的审批,特通知如下:
一、 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敏感商品限量表见附件)。敏感商品进料加工合同料件数量在限量表规定限量以下的,按三级审批制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单位的资信情况、加工生产能力、上年度加工出口实际情况等。超出规定限量的,必须报送总关主管关长审批后予以登记备案。
二、 保税仓库所存敏感商品转关到外关区的,原则上不予转关;确需办理转关的,由调入地主管海关关长审核批准后,调出地海关才能凭验证过的相关证件办理转关手续。
三、 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限量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合同总金额超出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需报经总关主管关长审批后方可登记备案。
四、 经总关主管关长批准登记备案合同进口料件,主管关长要经常了解经营单位加工生产情况并指导、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跟踪核销,防止走私违法案件发生。
五、 对进料加工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各关审批后将备案情况列表报总署。
本紧急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所列敏感商品将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 敏感商品限量表
品名 单位 限量
钢材 吨 500(含500吨,以下同上)
羊毛 吨 200
原(白)糖吨 500
菜籽油 吨 200
棕榈油 吨 200
聚脂切片吨 200
涤纶丝 吨 200
胶合板 立方米 200
白(铜)板纸吨 200
氧化铝 吨 500
ABS树脂吨 200
苯乙烯聚合物吨 200
合成纤维纱线吨 200
聚脂纤维长丝吨 200
钢铁板材吨 200
牛皮革与马皮革吨 30
聚乙烯 吨 200
不锈钢 吨 100
钟表机芯只10000
照相机散件及另件 吨 2
人造纤维与合成纤维布 米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