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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5]566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5:09:15

实施时间:1995-7-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署党组对当前海关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工作,保证关税的完成,我署决定今年8、9、10月开展对加工贸易合同清理核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关要加强领导,加大这次清理核销工作的力度,组织对超期合同要限期报核,超过期限仍不报核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予以处罚。对经批准内销的,应严格按规定补税。对擅自出售保税料件构成走私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二、 这次全国清理核销合同工作要与加贴防伪标签工作同步进行,在加贴防伪标签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核手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到期应报核的手册不得补贴防伪标签,以发现的“三假”手册,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 各关要将清理核销合同的情况汇总填制统计表(附后),于1995年11月15日前报海关总署监管司。在填制报表时注意与有关业务统计报表上报的数据一致。

附件: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与核销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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