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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明确粮食等五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1995]外经贸管发第463号

发文部门:外经贸部

录入时间:2006-07-21 15:08:42

实施时间:1995-8-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今年6月20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叫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329号),对粮食、植物油、食糖、化肥、棉花等5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不多明确。现对上述5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通知如下:
 一、一般贸易进口粮食、植物油、食糖、化肥,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土完整进口许可证(食食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一般贸易进口棉花,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其中天津、上海两市进口国家下达的棉花配额,向外经贸部驻所在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外商投企业进口和经济特区自用进口,仍向指定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边境贸易、利用外国贷款、捐赠等方式进口属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向外经贸部配额证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属于地方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向指定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易货进口化肥仍按《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的规定办理,一律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的易货进口仍按国发[1992]33号文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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