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实施《关于加强烟草及其制品进口专卖管理的通知》的具体办法
发文文号:监货[1995]243号
发文部门:监管司
录入时间:2006-07-21 15:07:24
实施时间:1995-8-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实施国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烟草及其制品进口专卖管理的通知》(国经贸贸[1995]345号)中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烟草及其制品进口合同一式三联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缮制(详见附件),其中第一联(正本)为合同妨行单位持有,以办理海关手续(海关验放签注栏在正本背面),第二联(附本)为中国烟草时出口总公司存根,第三联(付本)给外商。
二、统一缮制的进口合同中第16栏必须同时加盖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烟草制品进口合同专用章及其报关专用章方为有效(详见附件),合同执行单位凭此向海关报关。
三、海关凭经过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加盖的上述专用章和报关专用章的合同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附件:烟草制品进口特种合同及印章式样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烟草制品进口特种合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