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实施新的《海关业务统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统一[1995]39号

发文部门:综合统计司

录入时间:2006-07-21 15:05:40

实施时间:1995-9-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新的《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将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执行新的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旨在加强海关系统各业务部门的作业规范和对数据的管理,各关统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业务统计工作。
  二、海关业务统计报表按公历月汇总填报。各直属海关应在次月八日前将当月数据(关业统字8号表,9号表除外)以网络传输形式上报总署计算中心。
 三、各关自1995年10月份数据起停止向总署报送《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月报表》(关业统字8号表)。所需数据按月由总署关税司从关税数据库中直接提取后,再转送综合统计司归入海关业务统计。
 四、《海关税收缴库月报表》(关业统字9号表)报送办法不变。仍然由各直属海关财务部门按月统计上报总署财务司,由财务司生成汇总表后,再转送综合统计司归入海关业务统计。
 五、逢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报表报出时间可相应顺延;周休息日报表不顺延,加班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调休或补贴。
 六、《海关业务统计讲义》由总署印刷,下发各直属海关(下发数量表附后),下发数量中包括下属海关用书。本书专供负责业务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技术人员和主管业务统计工作的各级领导使用。

附件:《海关业务统计讲义》下发数量分配表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海关业务统计讲义》下发数量分配表
关别 数量 关别     数量  关别  数量
北京 40 宁波  30  海口  30
天津 40 合肥  30  湛江  20
石家庄 30 福州  30  江门  40
太原 10 厦门  30  南宁     40
满州里 10 青岛60  成都  10
呼和浩特20 郑州  10  重庆  10
沈阳 20 武汉  10  贵阳  10
大连 50 长沙  20  昆明  60
长春 40 广州  70  拉萨  20
哈尔滨 60 黄埔50  西安  10
上海 50 九龙  60  乌鲁木齐 40
南京 60 拱北  30  兰州  10
杭州 40 南昌  20  汕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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