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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1999]977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1 14:57:55

实施时间: 1999-8-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辽宁、内蒙古、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区)物价局、财政厅(局)、电力局(公司):
  为缓解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的困难,促进有色金属工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决定适当降低电解铝等高耗电企业的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6月1日起,降低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的生产用电价格;3年内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各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降低方案详见附件。
  二、从今年6月1日起,对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4户铜生产企业(云南铜业公司、湖北大冶有色公司、江西铜业公司、安徽铜陵有色公司),两年内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在1999年核定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个别疏导销售电价矛盾时,对上述铝、铜生产企业及达到合理规模的镍生产企业(金川有色公司)的生产用电价格暂不提高。
  四、其他达不到上述合理规模的电解铝、铜生产企业,其电价不予降低,也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优惠政策。
  附件:13家重点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表


附件:
      13家重点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表
                其中:基本电价
    所在实行实电价降降后实    其中:
企业名称
    电网际电价低标准际电价    电度电价
              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元/度元/度元/度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元/度
抚顺铝厂辽宁0.3400.0570.283  18.0  12.0  0.258
长城铝业(含沁阳铝实验河南厂)0.3230.0460.277  16.5  11.0  0.249
连城铝厂甘肃0.3260.0300.296  16.5  11.0  0.272
白银铝厂甘肃0.3310.0340.297  16.5  11.0  0.261
兰州铝厂甘肃0.3160.0190.297  16.5  11.0  0.273
青海铝厂青海0.2640.0150.249  15.0  10.0  0.224
山东铝厂山东0.4470.1450.302  16.5  11.0  0.275
平果铝厂广西0.2860.0300.256  15.0  10.0  0.232
青铜峡铝厂宁夏0.2800.0180.262  16.5  11.0  0.237
贵州铝厂贵州0.2680.0180.250  15.0  10.0  0.227
包头铝厂内蒙古0.3140.0310.283  16.5  11.0  0.258
铜川鑫光陕西0.3560.0520.304  18.0  12.0  0.252
其中:基本电价
所在实行实电价降降后实    其中:
企业名称
    电网际电价低标准际电价    电度电价
              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云南铝厂云南0.3250.0300.295  15.0  10.0  0.271
注:1.现行实际电价含三峡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降后实际电价及电度电价含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已免征。
  2.降后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为电解铝企业最终执行的电价水平,电力公司不得再向电解铝企业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3.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电解铝企业自行选择,但选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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