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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在海关统计标识码中改放报关单海关编号的通知

发文文号:统一[1994]27号

发文部门:综合统计司

录入时间:2006-07-21 14:44:15

实施时间:1994-3-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有效地利用海关报关单信息,为税务、外汇、外经贸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管理依据,加强对报关单证的管理,经商总署科技装备司、计算中心、决定对报关单海关编号及海关统计标识码做以下统一规定。
 一、报关单海关编号9位,由各直属海关统一管理,要求能在当年本关区范围内,按进、出口唯一地标识每一张报关单(进口、出口分别编号)。报关单海关应采用打印、书写或条形码标签粘贴等方法,明显地标记在报关单每一联上。该9位数编码的规则为:
  X(2) X(1)X(6)
 分关(办事处)代号  各关自定义顺序编号
 二、各关上报报关单原始数据100字节格式不变,第三项标识码(12位)填报内容规定:前9位为报关单海关编号,后两位为报关单内商品项号。排列顺序为:
X(9)X(1)X(2)
 报关单海关编号  存放数字0 项号
 三、鉴于九龙海关目前使用的是印有8位数字条形码的报关单,允许在新单印制前继续使用,对其统计标识码的排序暂定为:
  X(8)    X(2)  X(2)
  条形码编号分关代号项号
 四、为在全国海关范围内能唯一确定每一张报关单,调阅或核对报关单数据时,应将海关统计报关单记录的前三项,结合放行年份一并引用。即:
X(2)X(2)  X(1) X(9)
 放行年份直属海关代号进出口代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
 (进为1,出口为0)
 本通知自报送1995年1月份海关统计数据始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综合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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