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增加保税仓库经营范围的批复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4]175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4:43:36
实施时间:1994-3-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北京海关:
你关京关税[1994]15号请示报告悉。
关于北京中太国际保税发展有限司要求在已批准的保税仓库中增加经营供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保税业务一事,你关已作了初步核查,考虑到北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快,对生产用原材料、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且目前该地区尚未开展此项业务。为适应北京地区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关意见,在已批准的该公司公共保税仓库基础上,增加存放供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生产用原材料、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电视机、空调器、录像机除外)。
上述保税进口货物仅限于销售给北京地区享受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供应上述企业的办公用品,原则上按照[85]署税字第762号文的范围掌握,海关凭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验放。
对属于国家实行机电产品配额管理范围内的部分办公用品,请你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年进口数量,并严格掌握自用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该保税仓库的监管和进口免税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的事后监管,如发现违法情事,海关将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