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报关企业资格认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监一货[1994]24号

发文部门:监管一司

录入时间:2006-07-21 14:42:55

实施时间:1994-3-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我署和国家工商局已于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报关企业审批注册问题的通知》(署监一[1994]84号),对报关行或报关公司等专业报关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工商注册登记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使海关对报关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做得更好,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鼓励报关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是我们今后通关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全国海关关长会议上提出的建立现代海关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关要从海关监管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高度来重视报关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这项工作的成败将对海关监管模式的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二、实现报关专业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其过程应是循序渐进的,不能一蹴而就。署领导反复强调,海关改革要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所以当前通关制度改革重在机制转换,在对报关企业进行认定时,要尽可能地顾及实际情况,应在完善自理报关、代理报关和专业报关三结合的报关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向以专业报关为主的报关体制过渡。不能将报关专业化视为报关专营化,应防止出现以任何方式垄断报关的情况。
 三、目前,我司正在着手制定海关对报关企业的管理办法,将对报关企业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办法正式出台前,目前不宜立即开始报关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各关应将重点放在对本关区报关市场进行调研和报关企业的布局规划方面。
 四、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导向,报关企业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项目,并因涉及到国家对外有关政策问题,因此目前不鼓励建立带有外商投资性质的报关企业;对已经核准的此类报关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关规定允许其正常开展业务;对今后申请设立的此类企业,无特殊理由暂不予以核准,待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调整明确后,再通盘进行考虑。
 五、据了解,目前各地已陆续成立了许多报关企业。根据署监一[1994]以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将对上述企业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为便于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关将本关区已自行批准成立或经海关总署批准成立的报关企业的名称、投资单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批准部门和批准成立日期等情况列表汇总,于四月十日前报我司,其资格的重新认定工作待有关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再着手进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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