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外星设备等入出境验放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4]233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4:41:49

实施时间:1994-4-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北京、上海、广州、黄埔、成都、昆明、九龙海关:
 根据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与国外用户签署合同的规定,今明两年我国将为外国发射四颗卫星。他们分别是:“亚太一号”地球同步卫星,任务代号“867-5”;“澳星B3”地球同步卫星,任务代号“867-6”;“亚太二号”地球同步卫星,任务代号“867-7”;“亚星二号”地球同步卫星,任务代号“867-8”。现将有关设备及人员、物品入出境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客户专机携带的卫星、设备、设施和海运入境的燃料、设备、备件以及搭乘其他飞机的客人所携带用于发射任务的仪器、设备,请你关凭国防科工委签发的军事装备报关证明(备注栏内标有任务代号名称)免验免税放行。上述货物需复运出时亦照此办理。
 二、对客户运进的零星设备、物品,由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派专人,持国防科工委外事局出具的证明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对自用合理数量的食品等消耗性日常生活用品予以免税和不开箱查验的礼遇。对携带进境的重点物品,海关凭国防科工委的保证函予以登记放行,出境时原物带出。
 三、对国外禁运而我国又急而的已入境设备、仪器、设施、软件和资料需留在国内的,总署将另行通知你关办理海关手续。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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