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执行《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作业规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4]240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4:41:20

实施时间:1994-4-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作业规程》(署监一[1993]1200号)执行以来,我署陆续接到一些反映,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第一栏所列"申报人"问题,现明确指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企业法人,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应为经海关批准具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单位)。
 二、对进口转关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一律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由指驼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签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在"联系单"内注明存入保税仓库,凭以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三、对外汇免税供应商品进口转关问题,除总署特准并通知各关免办"联系单"的以外,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指运地海关签发"联系单"时应使用向有关海关备案的单位行政印章。对使用其它印章的"联系单",进境地海关应不予接受。
 五、加工贸易企业间进口保税料件的划拨使用,仍按料件调拨或成品结转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为防止发生转关运输货物的漏管情况,各海关应严格按《规程》操作,指定专人负责"转关运输申报单"回执联的寄送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寄发。
 七、以往有关转关运输的作业程序与《规程》不相符的,应以《规程》和本
通知为准。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