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转发简化招标采购特定产品有关进口手续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4]293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4:37:33

实施时间:1994-4-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下发的《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4号)中规定,进口特定产品海关一律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现根据国经贸机[1994]181号通知,为了简化进口手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对特定产品管理作了改革。国家机电办定期将加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特定产品进口专用章"的空白"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发至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由其工理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并加盖地区机电产品专用章。据此海关凭加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特定产品进口专用章"和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证明验放。

附件:国经贸机[1994]181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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