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4]844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4:33:20

实施时间:1994-11-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院校: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转发给你们,请协助执行。
 各关自文到之日起,对申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份,并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口单位,以备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附件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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