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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转发民航总局发[1994]271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4]835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4:31:29

实施时间:1994-11-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2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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