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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摘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4]84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4:28:40

实施时间:1994-11-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4]5号]摘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锡(包括锡锭、锡砂、焊锡)的出口,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现汇、易货、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均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出口锡砂均实行全国统一的关税政策。对所有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和企业一律征收20%的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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