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租赁进口集装箱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1]468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4:27:17
实施时间:1991-4-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宁波海关:
你关甬关税[1991]80号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租赁进口集装箱是否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由于中远、外运租赁进口的集装箱,主要是从事于国际远洋运输,可视其为运输货物的容器,如符合《关税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二、对租借(或租赁)进口的集装箱,进口后在三个月内,或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在六个月内又复运出口的,仍按《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税。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运出口的,应当征收关税。
三、对租赁进口集装箱,租赁合同期限过后,产权属我方的,应照章征税。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