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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粮食收购中粮食等级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价格[2000]14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农业部

录入时间:2006-07-21 14:21:03

实施时间:2000-9-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粮食厅(局)、技术监督局、农业厅(局):
  为认真执行国家新颁布的《主要粮食质量标准》,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妥善处理农民、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现就小麦和玉米收购中的等级确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麦按容重确定等级,不完善粒不作为定等指标。不完善粒超过各等级对应标准(三等以上超过6%,四等超过8%,五等超过10%)而又在15%以内(含15%)的,每超过对应标准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在标准之内的,不扣价也不增价。不完善粒超过15%的,应先让农民自行整理之后再收购;农民不愿进行整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照等外粮处理。
  二、由于按容重确定等级的方法只适用于水分含量在23%以下的玉米,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在收购水分含量超过23%的玉米时,应先采用快捷烘干方法将玉米样本的水分含量降到23%以下,然后再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玉米等级。对高水分玉米的扣价扣量规定,仍按《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办联[1997]150号)执行。
  请各地按照上述规定,采用科学仪器和适当方法合理确定粮食等级,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并积极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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