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增加贵阳、成都两海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定点报关纳税海关的批复
发文文号:署税[1992]527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4:15:57
实施时间:1992-4-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贵阳、成都海关:
筑关业字[1992]11号、蓉关税[1992]45号报告收悉。关于贵阳、成都二海关要求进口汽车零部件在本关报关纳税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二关区内均有国家定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较多。为方便和支持企业生产,特准予增加贵阳、成都二海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定点报关纳税的海关。
此复。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