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验放出境货币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2]797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4:14:43
实施时间:1992-6-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北京、上海、九龙、广州、天津海关:
最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内单位将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和为外国印制的货币运往境外的情况逐渐增多,为简化手续,便利发货人,更有利于做好保密工作,保证上述货物的运输安全,今后对国内有关单位运送出境的上述货物,我署不再逐批下文通知,请你关对从本关区出境的上述货物,迳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或出具的证明)及出口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验放。鉴于货物的特殊性质,查验一般采取不开箱查验的方式进行。如确有必要开箱查验,应注意货物安全,尽可能地在出口单位内部进行。在对货物的监管工作中,请注意核对箱数、标志、唛码等。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署。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