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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录入时间:2006-07-21 13:45:49

实施时间: 2001-7-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实行。



                               曾培炎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储备 粮 食、食 用
      植物 油(料)、棉
      花 的 收 购 价 格   定价 范 围 为 承 担 中 央 储
      和销 售 价 格,储
                备任 务 的 企 业 收 储 的 中
             国 家 计
      备 食 糖 竞 卖 底
  重 要 的      央储备 粮 食,中 央 储 备 食
      价,储 备 石 油 的 委 会 同
1 中 央 储      用植物 油(料),中 央 储 备
      出 厂 价 格 和 出 有 关 部
  备物资      棉花、食 糖、厂 丝,国 家 储
      库价 格,储 备 化
             门
                备用 原 油、成 品 油,中 央
      肥 入 库 和 出 库
      价格,储 备 厂 丝   救灾储备化肥等。
      收 购 价 格 和 销
      售价格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烟叶 中 准 级 收 购 价 格 由
                国家 计 委 会 同 国 家 烟 草
      烟叶 收 购 价 格,   专卖局 制 定,其 他 具 体 品
  国 家 专
      食盐 出 厂 价 格、 国 家 计 种等 级 收 购 格 由 国 家 烟
  营 的 烟
      批发 价 格,民 爆 委 会 同 草专 卖 局 会 同 国 家 计 委
2 叶、食 盐
      器 材 出 厂 基 准 有 关 部 制定。 食 盐 定 价 范 围 包
  和 民 爆
      价 格 及 浮 动 幅 门  括食 盐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和
  器材
      度     批发企 业:民 爆 器 材 定 价
                范围 包 括 民 爆 行 业 所 有
                生产企业
                定价 范 围 为 合 成 氨 年 生
                产能力 30万 吨 以 上 的 大
                型氮肥 企 业 生 产 的 尿 素、
      出 厂 基 准 价 格
  部 分 化    国 家 计 硝酸 铵 出 厂 基 准 价 格 及
3   及浮 动 幅 度,港
  肥     委  浮动幅 度;有 经 营 资 格 的
      口结算价格
                企业 按 照 中 央 进 口 配 额
                进口 的 化 肥 港 口 结 算 价
                格
      麻醉 药 品、一 类
                定价 范 围 为 列 入 国 家 基
      精神 药 品、国 家
                本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的
      统 一 收 购 的 预
                药品 及 其 它 生 产 经 营 具
  部 分 重 防 免 疫 药 品 和 国 家 计
4        有垄 断 性 的 少 量 特 殊 药
  要药品 避 孕 药 具 的 出 委
                品。见计 价 格[2000]2141
      厂价 格(口岸价
                号《国 家 计 委 定 价 药 品 目
      格),其 他 药 品
                录》
      的零售价格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定价 范 围 为 中 小 学 和 大
                中专 教 材。 国 家 计 委 制
      印 张 单 价 及 浮 国 家 计 定印 张 中 准 价 及 浮 动 幅
5 教材
      动幅度   委  度,各省 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制定 中 小 学 课 本 印 张 单
                价和零售价格
            国 家 计 定价 范 围 为 陆 上 油 气 田
6 天然气 出厂价格
            委  天然气
  中央直属
  及跨省水 出 库(渠 首)价 国 家 计 定价 范 围 包 括 中 央 直 属
7
  利工程供 格   委  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水
                定价 范 围 未 实 行 竞 价 上
                网、由省 及 省 以 上 电 网 统
      未 实 行 竞 价 的 国 家 计 一调 度 的 独 立 发 电 企 业
      上网电价  委  的电 量。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后,上网 电 价 在 市 场 竞 争
8 电力      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定价 范 围 为 省 及 省 以 上
                电网 销 售 电 量。 电 力 体
            国 家 计
      销售电价    制改革 后,政 府 主 要 监 管
            委
                高压 输 电 价 格 和 低 压 配
                电价格
                定价 范 围 为 武 装 力 量 用
                装 备 及 配 套 产 品,军 粮
            国 家 计
9 军品  出厂价格    (军供 价 格 和 补 贴 结 算 价
            委
                格),供 军 队 用 成 品 油。
                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定价范 围 为 国 家 铁 路、国
                家控股 合 资(合 作)铁 路;
      管 道 运 输 及 杂
                沿海 长 江 干 线 主 要 港 口
      项收 费,港 口 收
                及所有 对 外 开 放 港 口;民
      费,民 航 运 输 价
            国 家 计 用机场、军 民 合 用 机 场 收
  重 要 交 格 及 折 扣 幅 度
10      委 及 有 费,国内 航 线 及 国 际 航 线
  通运输 (含 机 场 收 费),
            关部门 国内段 航 空 运 输 介 格;国
      铁 路 客 货 运 输
                内管 道 运 输 杂 项 收 费 包
      价 格 及 杂 项 作
                括与 管 道 运 输 相 关 的 装
      业收费标准
                车费、储 油 费、中 转 代 办
                费
                邮政 基 本 业 务 资 费 范 围
                包括 信 函、明 信 片、印 刷
  邮 政 基    国 家 计
11   资费     品、包 裹、报 刊 发 行、邮 政
  本业务     委
                汇兑、特 快 专 递、机 要 邮
                件的服务价格
                电信 基 本 业 务 资 费 范 围
                包括 固 定 网 络 长 途 及 本
                地电话、移 动 电 话 业 务 等
  电 信 基    信 息 产 服务 价 格。 信 息 产 业 部
12   资费
  本业务     业部  在制 定 通 信 和 信 息 服 务
                资费政 策、改 革 方 案 以 及
                通信业 务 收 费 标 准 时,应
                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定价 范 围 包 括 各 商 业 银
    金融      行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结
    结算      算手续 费,全 国 性 证 券 交
      基 准 价 格 及 浮 国 家 计
    和交      易机构 的 交 易 手 续 费、席
      动幅度   委
    易服      位费,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务      席位 费 等。不 包 括 利 率、
                汇率
  重
    工程    国 家 计 定价 范 围 为 工 程 勘 察 设
  要 勘察 基 准 价 格 及 浮 委 会 同 计单 位 承 担 的 投 资 建 设
    设计 动幅度   有 关 部 项目的 勘 察、设 计 及 相 关
  专
    服务    门  技术服务

13
                中介 服 务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业
                分别实 行 政 府 定 价、政 府
  服
                指 导 价 和 市 场 调 节 价。
                检验、鉴 定、公 证、仲 裁 等
  务
    部分      垄断、强 制 性 的 服 务 实 行
             国 家 计
    中介 收费标准    政府 定 价;评 估、代 理、认
             委
    服务      证、招投 标 等 竞 争 不 充 分
                的服务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具体按《中 介 服 务 收 费 管
                理办 法》(计 价 格[1999]
                2255号)执行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自动进入本目录。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国家计委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包括两部分:(1)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应同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并注明国务院定价部门。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中,国务院价格部门只制定代表品价格的,非代表品价格按照定价目录由地方制定。(2)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关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条件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可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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