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对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1]365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3:30:53

实施时间:1991-3-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执行署监一[1990]12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第三条规定"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现将该规定废止。自文到之日起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签证不再收费。前已上取的签证费不予退回。
  二、对于出口货样、广告品,凡符合我署[86]署货字第496号文和署监一[1990]698号文的有关规定且数量合理的,不属于出口收汇核销范围,可不办理有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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