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1]466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3:29:43

实施时间:1991-4-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福州海关:
 你关三月二十五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的配车标准和税收问题,我署署监一[1990]1271号文已有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问题,经研究,对外资企业进口生活用交通工具仍由海关严格掌握,不分投资地区,在其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资企业进口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以上,请按照办理。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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