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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

发文文号: 人调发[1990]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人事部

录入时间:2006-07-21 13:12:18

实施时间:1990-3-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近年来,各地人才流动机构做了大量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许多地方确定了一些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治理整顿人才交流市场,杜绝不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乱收费的现象,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我们制定了《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即行废止,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定项目、乱收费。非经人事部门批准,各部门不得设立人才流动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物价检查机构应予查处。各地人才流动机构的收费工作,要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属于全额预算管理的人才流动机构的收费,要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经济特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但须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并报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此项收费的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
    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计算收费标准收费
编号  收 费 项 目    备注
           单位(元)依据
一、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1. 个人求职登记表成本费  套 0.30
2.  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  人 10
3. 单位接收推荐人才服务费
    初级人才:事业单位  人 10
     企 业  人 20
    中级人才:事业单位  人 25
     企 业  人 35
    高级人才:事业单位  人 50
     企 业  人 70
二、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 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 月 15
2. 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关系档案 月 20
3. 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 月  5
4. 出国政审  人 120
三、招聘、招考服务收费
1.联合招聘、招考(录用、调入)(国家机关除外)人 50
2.委托本中心招聘、招考(录用、调入) 人 100
四、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1.  个人申请
      受理费  人  5
     协调成功  人 40
2.  单位申请
      受理费  人 10
    协调成功:初级人才  人 70
      中级人才  人 120
      高级人才  人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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