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104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11:10:04
实施时间:2002-1-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