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2]12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21 11:09:41
实施时间: 2002-8-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陕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陕西电网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实施方案的报告》(陕价管发[2002]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9元。
二、同价水平为陕西电网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你省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