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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税[2002]4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11:09:28

实施时间:2002-2-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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