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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核定秦山核电二期工程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计价格[2002]1425号

发文部门: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21 11:06:19

实施时间: 2002-8-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关于转报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报告》(中核财发[2001]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装机容量2×65万千瓦、负荷因子70%的测算条件,核定秦山二期核电工程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4元(含税),自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秦山二期核电工程上网电价核定对华东三省一市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纳入今后电价疏导方案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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