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11:02:03

实施时间:1999-1-1

失效时间:2001-1-1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源集中,易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与代征单位履行代征义务必要的费用开支相比,提取比例过高。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从5%调整为2%。
  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  2000年9月21日,财税[2000]85号<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证券交
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2%调整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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