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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明电[1998]005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录入时间:2006-07-21 11:00:22

实施时间:1998-6-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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