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明电[1997]3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录入时间:2006-07-21 10:57:58

实施时间:1997-5-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
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补充说明:  1998年6月11日 国发明电[1998]00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调整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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