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明电[1997]3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录入时间:2006-07-21 10:57:58
实施时间:1997-5-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 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 ||
| 补充说明: | 1998年6月11日 国发明电[1998]00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调整为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