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1996]49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录入时间:2006-07-21 10:57:20
实施时间:1997-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 ||
| 补充说明: | 1997年5月9日 国发明电[1997]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1日 国发明电[1998]00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