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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0]10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10:13:51

实施时间:1990-1-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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