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0]43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10:13:18
实施时间:1990-4-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据反映,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执行以来,简化了贴花手续,但一些汇总缴纳单位对征税凭证与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凭证划分不清,给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都带来一些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