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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0]200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10:10:38

实施时间:199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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