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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5]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09:59:29

实施时间:2005-1-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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