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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09:50:25

实施时间:1991-10-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文号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1-10-30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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