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09:50:25
实施时间:1991-10-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文号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1-10-30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