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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税字[2000]第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09:45:00

实施时间:2000-1-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2000】第8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
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200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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