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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4]06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09:44:02

实施时间:1994-10-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
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
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
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
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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