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调整含铅汽油销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8]16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09:35:27
实施时间:1999-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 28/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 20/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