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9]2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1 08:37:46
实施时间:1999-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23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 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
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 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
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