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49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08:36:13
实施时间:2003-5-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人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