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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86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08:20:47

实施时间:2004-7-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5月12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 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7号)。通知下发后,鉴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3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2.2003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调整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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