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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94]财综字第8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0 17:12:49

实施时间:1994-6-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94)财综字第80号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厅局(1994)冀财综字第20号《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急需,有利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对加快制作的居民身份证可收取工
本费,但不得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要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一般仅限
于办理公证、留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
实急需证件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 7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
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三、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现行居民身份证
工本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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