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计办价格[2002]696号
发文部门:国家计委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0 17:09:37
实施时间:2002-6-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计办价格[2002]696号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价房[2002]83号)收悉。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就合同鉴证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即,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是签订合同双方的自愿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强制对合同进行鉴证。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合同鉴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