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地[1986]00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0 16:55:35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