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1]3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0 16:48:34
实施时间:2001-3-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
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
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明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