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963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0 16:44:46
实施时间:2002-11-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根据《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国联席办[2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办理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问题一并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