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6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0 16:19:27
实施时间:2005-1-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