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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87]财税外字第23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0 15:50:29

实施时间:1987-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房产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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