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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1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0 14:12:17

实施时间:2002-7-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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